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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3

★ 厦门居住证办理全攻略

2016年12月1日,厦门公安机关启动居住证申领工作,同时不再办理暂住证。自2017年1月16日至6月30日实行过渡性政策。提供以下11种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证明中的任意一种,经调查属实的,可以申领居住证:1.工商营业执照;2.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4.录用(聘用)证书;5.社保缴纳凭证等;6.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7.购房合同;8.房屋租赁合同;9.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10.学生证;11.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从今年7月1日起,福建省将严格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居住证申领业务。



★ 接收毕业生业务指南

一、接收毕业生申报  用人单位登陆“厦门人事网”单位账户申报拟接收毕业生个人信息,毕业生个人信息中的身份证号、入学前生源地(一般指高中户籍、学籍所在地)、毕业中学在《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中一般没体现,单位在申报之前应向个人了解、确认。


二、接收毕业生审核、审批

  (一)网络审核、审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通过网络审核、审批毕业生申报信息,时限为6个工作日。用人单位通过“厦门人事网”单位账户查询审核、审批情况,审核退回或不通过的,根据审核意见操作。

  (二)书面材料确认

  网络审核、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可通过“厦门人事网”单位账户在线打印《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一式三份),在单位签章处签章后,连同《就业推荐表》原件或《毕业证书》原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毕业生业务受理窗口办理签章确认手续。


  ◎温馨提示:《就业协议书》由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签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不审核该材料,也不在该材料上签章。为方便用人单位办理毕业生就业申报表签章确认手续,接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的企业单位也可选择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申报材料签章确认手续。


三、接收毕业生报到


  (一)毕业生派遣或改派


  落实就业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将经签章确认后的《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交所在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做为就业派遣的依据;已办理派遣手续的毕业生,需办理改派手续的,凭《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到原派遣地办理改派手续,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报到证》上标注同意改派意见并签章。下述四类非师范类毕业生的《报到证》无需到原派遣地改派,可直接在厦门办理报到手续:


  1.省内院校毕业的省内生源毕业生,派遣回生源地,报到证注明“待就业”字样的;

  2.报到证开往我省毕业生管理机构(如省毕业生就业办或各地市人社局),未注明具体就业单位的;

  3. 省外院校的福建生源毕业生,报到证开往福建省内生源地,属待业状态,报到证未注明具体就业单位的;

  4.派遣到省外地区,报到证未载明具体就业单位,且档案已调转到我市,仍属毕业生档案的。


  (二)就业报到及介绍落户


  毕业生将《毕业证书》原件(属双学士的,须提供相应学位证书原件)、《报到证》原件交用人单位,由单位人事经办人员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毕业生业务受理窗口(日常时间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每年7至9月份会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办理窗口,开展“毕业生集中报到工作”。详细信息请留意“厦门人事网”的具体通知。)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拟迁移户籍的,应提交户籍迁移材料并办理相应的介绍落户手续;确认不办理户籍迁移的,应提交毕业生本人声明(需本人签名并到报到现场确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不再按照毕业生接收办理介绍落户手续。


  户籍迁移材料包括:


  1.入学时户籍迁入毕业院校集体户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本市院校可提供集体户口页);

  2.入学时未将户籍迁入院校或者户籍已从毕业院校迁回原籍或第三地的,向经办人员领取《毕业生就业情况登记表》办理户籍准迁手续。


  ◎温馨提示:已取得毕业资格,但因故暂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须由毕业院校教务部门出具学历证明。

  ◎温馨提示:凡按劳动合同在企业实现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企业未给予办理就业审批手续的,可直接凭毕业证书、报到证、家庭户口本、劳动合同、社保缴交证明原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凡自主创业的本地生源毕业生可凭营业执照到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然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毕业生业务受理窗口登记就业。

  ◎温馨提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办理介绍毕业生落户手续有效期为半年,自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办理介绍落户手续时起算,毕业生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超期则无法办理;落户申报材料、办理程序以公安机关要求为准。

  ◎温馨提示:厦门生源待就业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报到证、家庭户口本、户口迁移证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大学生就业服务部办理介绍落户手续。


  (三)转介绍就业


  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后,凭报到证办理转介绍就业手续:市、区属事业单位编制内岗位接收的,分别到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或区人事行政部门开具介绍信办理转介绍就业手续;单位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的,到相应的人才服务机构开具介绍信办理转介绍就业手续;具有档案管理权的企业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无需办理转介绍就业手续。


  ◎温馨提示:集中报到期间,市人才服务中心将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报到窗口为其代理的单位所接收的毕业生提供转介绍就业手续服务。报到证原件应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附件:厦门市接收毕业生条件及所需材料


       一、接收条件


  (一)厦门生源毕业生


  厦门生源毕业生是指入学前(指考入取得第一个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院校前,下同)户籍和学籍在厦门市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可参照厦门生源享受就业优惠政策:

  1.入学前户籍在厦门市但学籍不在厦门市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

  2.入学前户籍和学籍虽不在厦门市,但毕业时父母或配偶有一方户籍在厦的普通教育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仅限于应届)。


  (二)非厦门生源毕业生


  进厦就业的非厦门生源毕业生必须品学优良,在厦已落实接收单位,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毕业生;

  2.所学专业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6月10日前报批);

  3.本市岛外企业接收的,专业与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相对应且与单位主营业务对口,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有三年以上就业合同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当年度9月30日前报批);

  4.具有省、市级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成果或获得省、部级综合性奖励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在厦自主创业,从毕业时间起2年内所创办企业累计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达1万元以上或从创业时间起3年内累计缴税达3万元以上的;

  6.父母一方或双方由厦门支边或支援山区建设的;

  7.厦门知青的子女;

  8.父母户口已迁入厦门的。


  二、接收毕业生审核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报表》(通过厦门人事网单位账户在线打印);

  2.就业推荐表或毕业证原件。


  (二)需加附材料的情况


  1.到事业单位编制内岗位就业的加附:用编单、事业改革处审核名单(党群系统由市委组织部干部四处审核);

  2.具有省、市级有关技术、专利部门认定的有创造发明、技术改革、产品专利成果或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加附相应的证书原件、复印件;

  3.在厦自主创业的,加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

  4.父母一方或双方由厦门支边或支援山区建设的,加附支边材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5.厦门知青的子女加附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知青登记表复印件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6..父母或配偶户籍在厦的,加附父母或配偶在厦户口本,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属配偶户籍在厦的可出示结婚证);

  7.本人入学前户籍在厦的,加附本人在厦户口本。



★ 凭报到证遗失证明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要求


近几年,在毕业生接收业务实践中,一部分毕业生遗失就业报到证,而且原发证机构并未根据教育部要求补发新证,只给予开具报到证遗失证明或报到证证明(以下简称“遗失证明”),造成这部分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缺失就业报到证原件,无法顺利办理就业报到手续。为解决这部分毕业生的实际困难,经研究论证,特拟定以下办理原则:


  一、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报到的重要材料


  在业务中应当坚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就业报到的重要材料,凡遗失就业报到证的,应先要求毕业生向原发证机构努力申请补发新证。


  二、持有遗失证明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要求


  对原发证机构不予补发新证,只给开具遗失证明的,则按以下方式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1.根据我市接收毕业生流程办理网络申报手续并获得通过。

  2.由接收单位委托的人事代理机构调取毕业生档案,并进行审查,切实仍属于毕业生状态档案的,由人事代理机构出具《厦门市普通教育毕业生档案状况证明》(具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根据档案管理权限调档审查)。

   3.毕业生本人持《厦门市普通教育毕业生档案状况证明》、“遗失证明”,以及毕业证书,到我局毕业生业务受理窗口(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申请办理。拟迁移户籍的,还需提供户籍材料。

  4.在我局毕业生业务窗口领取《报到证遗失个人承诺》,由毕业生本人当场填写并签字确认,该承诺一式两份,一份与遗失证明黏贴后一并交人事代理机构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一份由我局留存。

  5.我局业务窗口受理后,根据业务办理要求进行处理。


  三、注意事项


  1.毕业生持遗失证明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后,如寻得原报到证或取得补发的新证,应持报到证原件到我局毕业生业务受理窗口(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由业务经办人员进行业务签注,并将报到证原件一并存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2.对毕业证书、遗失证明、档案状况证明有疑义的,由我局业务经办人员收取材料后上报审核,核实无误后再予办理报到手续。

  3.毕业生应诚实守信,持真实有效的证件办理报到手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律暂停业务办理,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重新录用(就业)业务指南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思想作风正派,无政治经济问题。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上。

4.大学本科学历毕业的,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十五年以上,其中,专业或工作经历与拟调入单位主营业务不对口的,具有普通本科学历的需在拟调入单位连续缴满1年社保。成教类本科学历的需在拟调入单位连续缴满2年社保。

5.中专学历毕业且具有中级职称、或专科学历毕业且具有中级职称的,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十五年以上,且须在拟调入单位连续缴满3-5年社保(调入到岛内企业的,具有普通专科学历的须连续缴满4年社保,具有普通中专学历的须连续缴满5年社保;调入到岛外企业的,具有普通专科学历的须连续缴满3年社保,具有普通中专学历的须连续缴满4年社保)。

6.中专学历毕业、或专科学历毕业的,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下,且须在拟调入单位连续缴满3-5年社保(调入到岛内企业的,具有普通专科学历的须连续缴满4年社保,具有普通中专学历的须连续缴满5年社保;调入到岛外企业的,具有普通专科学历的须连续缴满3年社保,具有普通中专学历的须连续缴满4年社保)。

7.专业及专业工作经历与拟调入单位主营业务对口。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提交业务申请


1.录入信息,准备调动材料


(1)录用单位登陆厦门人事网录入重新录用人员信息,保存后在线打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重新录用(就业)审批表(以下简称“重新录用(就业)审批表”,打印成正反面在同一张A4纸张上,一式三份),然后网上提交信息到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

(2)录用单位在重新录用(就业)审批表签章。

(3)人事关系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将签章后的重新录用(就业)审批表及申报材料报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区属事业单位报区人社局(区公务员局)审核。


2.审核档案,提交录用人员信息


录用单位调档审查(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区属事业单位经区人社局

自管档案企业单位、省部属事业单位直接审核档案,在重新录用(就业)审批表签章并通过厦门人事网账户上报信息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


(二)受理业务申请


自管档案企业单位、省部属事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人事经办人员直接携带重新录用表格、录用材料及录用人员个人档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业务受理窗口审核(地点: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

人事关系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所委托人才服务机构报送;区属事业单位由区人社局(区公务员局)报送。


(三)批准业务申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业务部门审查材料,对网上申报信息填写完整无误、档案完整、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六个工作日)完成网上审批手续。

审批通过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在重新录用(就业)审批表签章,并制作企事业单位人事关系重新录用通知(以下简称“重新录用通知”),申请迁移户口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签发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供当事人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后续手续办理


1.到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关系转介绍手续


持重新录用通知到单位报到(其中,市属事业单位经主管单位,区属事业单位经区人社局(区公务员局),人事关系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经所委托人才服务机构转介绍到就业单位)。

2.办理落户手续

户口从省外迁入本市的,须带上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业务受理窗口(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办理介绍落户手续(发送电子信息给公安机关),然后持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单位证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开具的重新录用通知复印件到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其中,人事关系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还须出示所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

户口从省内迁入本市、岛外迁入岛内的,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签章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单位证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开具的重新录用通知复印件到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其中,人事关系委托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还须出示所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开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


三、重新录用申报材料


1.重新录用(就业)审批表一式三份。

2.离职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3.当事人人事档案。

4.需要随附的材料:


(1)户口本、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有职称的应附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其中,属于高级职称的,还须提供职称评定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3)属于转干、吸收录用、聘用制干部的须附审批表(聘用制干部还须附在聘合同)复印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4)未婚干部应附未婚未育证明原件。

(5)已婚的附结婚证书原件、复印件及配偶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其中有子女的,还须提交独生子女证或户籍所在地乡、镇(街)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状况证明原件、复印件;军队随军配偶调入的还需附军官证、部队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的军队家属随军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存档单位公章)。

(6)拟迁移户口的,提交填写完整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在线打印,一式一份)。

(7)符合政策规定随迁子女,须附户口本、独生子女证原件、复印件。其中,属于离异的干部调入本市,要求随迁小孩的,须附当地法院的判决书原件、复印件;配偶病故随迁子女的加附配偶病故证明原件、复印件。

(8)调入事业单位的须附编制部门出具的用编通知单。

(9)提供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在厦缴交社保凭证原件、复印件。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1.网上申报后可直接在线打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重新录用(就业)审批表,无须动手填写。

2.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重新录用(就业)手续需由单位人事干部统一办理。

3.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业务受理窗口的书面材料一律用A4纸张。

4.申报的信息必须如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调入资格和用人单位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 “企业骨干”毕业生人才入厦业务指南


   根据厦人〔2007〕8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来厦工作多年已成为企业骨干的非厦门生源往届大专以下学历毕业生人才入厦审批事项的通知 》规定,“企业骨干”毕业生人才入厦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健康,35周岁以下的非厦门生源普通教育专科以下学历毕业生(不含计划内自费中专毕业生);

   2.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且专业与工作岗位对口。

   3.工作年限要求:

   专科学历毕业生须已在本市岛内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四年以上或已在本市岛外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申请时又与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中专学历毕业生须已在本市岛内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五年以上或已在本市岛外同一企业工作满四年以上,申请时又与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如申请时已离开符合申请条件单位的,必须又在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且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申请时又与新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如申请时已离开符合申请条件单位的,必须又在新单位工作一年以上,且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申请时又与新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有关工作年限均以单位为该毕业生在厦缴交的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为依据。

   4.业绩突出,为单位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已经成为工作单位骨干,其表现得到本单位广大员工普遍认可;

   5.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日常表现符合本市文明市民标准;

   6.申请人员申请时的前一季度纳税工资须达到当年度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平均值,以个人所得税纳税额为判断标准;

   7.未在其它地区办理过正式毕业生就业手续。


二、申请时间


   每年的3月份、10月份定期受理单位申请。


三、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按条件认真筛选,确定申请人选;

   2.针对拟申请的人选及办理事项,在单位公开场合将上报人员的业绩材料公示一周,接受单位全体职工监督;

   3.经公示无异议者,由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4.审核同意的由用人单位通过“厦门人事网”毕业生就业频道按照毕业生接收流程申报,在线打印《厦门市接收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申请表》并签章,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毕业生业务受理窗口办理审批确认手续;

   5.毕业生持毕业证书、介绍到厦的报到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A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毕业生业务受理窗口办理报到及介绍落户手续。


   四、申请材料


   1.单位的申请报告及业绩公示材料;

   2.《在厦企业工作多年的毕业生骨干人才入厦申请表》;

   3.《毕业证书》、《报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在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交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所得税缴交凭证;

   5.企业在厦缴交税收凭证复印件。


 五、申请须知


   1.用人单位要充分理解政府人事部门出台解决单位骨干人才人事户口问题规定的目的和用意,严把条件关,确实保证申请的毕业生人才是单位的骨干;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申请人选不是骨干而是为了解决人情关系来厦入户的,立即停止该单位的申请资格,并撤销已获审批人员人事户口关系的入厦资格,同时追究单位的人事责任;

   2.用人单位须按要求做好申请工作,由单位人事干部专门负责申请,凡是不按规定申请,或申请材料不齐全者,不予受理;

   3.已在外地办理正式毕业生就业手续的不适用本规定,应按照在职人员的流动规定办理;

   4.符合我市总部经济建设要求的急需紧缺人才可另行报告;

   5.市、区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使用的编外毕业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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