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厦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热点问答
2020-08-11
8月即将过半!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就要“过期”啦!
8月即将过半!201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就要“过期”啦!,如何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呢?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吧!
01缴费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进行申报缴纳残保金。
02缴费时间
2019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时间为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
03缴费比例及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4减免政策
以下三项政策要记好。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负政策的通知》(厦财社〔2018〕11号)规定,继续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八条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5号)规定,减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5其他事项
以下两个事项需要了解。
注意事项一
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享受减免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以确认减免金额。
注意事项二
根据《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9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的通告》,由于我市目前并未发布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际工作中涉及到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执行口径仍按照往年做法,采用市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厦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工) 年平均工资97779元。
06热点问答
1.今年的残保金政策有什么变化,是否有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答:今年残保金优惠政策主要有两项。
☑【优惠政策一】
根据财政部2019年第98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之前政策相比,去掉了“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这个条件,让更多企业可以享受优惠。
☑【优惠政策二】
根据厦府规〔2020〕5号文第二条规定:按规定减半征收2020年企业应缴纳的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上述优惠政策一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那我们2020年申报2019年残保金是可以享受免征优惠吗?
答:可以。
按照残保金政策,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申报属期为上一年度的残保金,2020年申报所属期2019年残保金且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优惠。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正常申报才可以享受免征优惠,如果是2020年申报2018年残保金,则无法适用本次免征政策,但符合财税〔2017〕18号及厦财社〔2018〕11号文件规定的,仍按原规定享受减免政策。
3.在职职工人数30人以下是如何界定?我们公司去年12月在职职工总人数少于30人,是不是我们就能享受残保金免征?
答:不一定哦。
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采用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时,是把上年度用人单位全年在职职工人数总和除以12。
所以,要根据贵公司全年在职平均人数来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
4.去年除了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外,在7-8月生产高峰期时我们还雇佣了一些季节工,这部分人数是否需要计入全年在职职工总人数当中?
答:需要。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5.我刚刚计算了一下,我们去年在职职工年平均人数刚好30人,按照政策可以减免残保金,我们是否还需要申报?
答:需要申报的。
在申报时只需填写去年在职职工总人数,系统将自动计算应缴金额,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减免后的系统提示进行申报。
知识拓展
问:在无此项免征政策的情况下,如果在职职工人数30人且无安置残疾人就业,需要缴纳多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呢?
答: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06〕126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具体计算如下:
差额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0.8% -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应缴费款=差额人数×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0.5
差额人数=30×12×0.8%-0=2.88
应缴费款=2.88×8148.25×60%×0.5=7040.09(元)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非税收入处、思明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