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提高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

2015-09-21

日前,市政府下发文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此次定期待遇的适时提高,是市委市政府为保障我市工伤职工能够公平享有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惠民措施,体现了对本市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的关怀与帮助。

本轮调整对象

是2015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并于2016年以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5年1月1日以前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额分别为:一级366元、二级346元、三级325元、四级305元。如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规定增发后的待遇水平分别低于保底金额2733元、2582元、2430元、2278元的,按保底金额计发。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其增发的伤残津贴为五级285元、六级244元。调整后五至六级伤残津贴分别低于保底金额2126元、1822元的,按保底金额计发。

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253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202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519元。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增加额按供养对象分别调整为:属配偶的每月增发163元;属其他亲属的每月增发122元。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



日前,市政府下发文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此次定期待遇的适时提高,是市委市政府为保障我市工伤职工能够公平享有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确保其生活水平不降低的惠民措施,体现了对本市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的关怀与帮助。

本轮调整对象

是2015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并于2016年以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5年1月1日以前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额分别为:一级366元、二级346元、三级325元、四级305元。如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规定增发后的待遇水平分别低于保底金额2733元、2582元、2430元、2278元的,按保底金额计发。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其增发的伤残津贴为五级285元、六级244元。调整后五至六级伤残津贴分别低于保底金额2126元、1822元的,按保底金额计发。

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253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202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519元。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增加额按供养对象分别调整为:属配偶的每月增发163元;属其他亲属的每月增发122元。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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